《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
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3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zui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4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